极目新闻2月2日讯(记者孙婷婷 通讯员常妍)在校大学生曾某想做兼职,将个人银行卡借与他人获得报酬,此卡后被他人用于电信诈骗。今日,记者从武汉市黄陂区检察院获悉,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曾某有教育挽回的机会,对曾某一案召开了拟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会,三名人民监督员进行现场评议,在经过反复论证后,对曾某作出了相对不起诉的处理决定。
2020年7月,在校大学生曾某想做兼职,经同学介绍结识了夏某。夏某向曾某表示手头上正好有个事情可以做,并承诺:“你办理银行卡,借我使用,便可以按使用一次支付300元。”当曾某问到银行卡的用途时,夏某某称用银行卡进行转账,并表示不要多问。随后,曾某按夏某的要求办理了两张银行卡,并开通了网银交给夏某使用。
夏某共计支付犯罪嫌疑人曾某人民币860元。经查,犯罪嫌疑人曾某办理的两张银行卡于2020年7月至10月期间,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案发后,犯罪嫌疑人曾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积极退出赃款人民币860元,并自愿认罪认罚。
一方面,曾某在明知他人可能实施电信网络犯罪,仍办理银行卡并出借。客观上为他人的电信网络犯罪提供了支付结算帮助,且符合情节严重的标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另一方面,在案件审查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发现曾某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没有认识到此事的严重后果,现在连学业也可能受到影响,因此思想压力非常大。
如果仅仅是“够罪即诉”,可能会对他今后的学习、生活造成巨大打击。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系在校学生,且仅出售两张银行卡,违法所得人民币860元,犯罪情节较轻。案发后,一经公安机关传唤便自动投案,属于自首,且积极退赃,认罪悔罪态度好。本着“教育、挽救、惩戒、警示”为主的精神,以及“少捕慎诉”的司法理念,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曾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听证会上,三名人民监督员进行现场评议,三名人民监督员一致认为该犯罪嫌疑人系在校学生,且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本着教育挽救的目的,为帮助他今后更好回归社会、为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一致同意检察机关相对不起诉的意见。
近日,黄陂区检察院对曾某作出了相对不起诉的处理决定。(文中系化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