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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侦查阶段扎好证据链

【字号:    】        时间:2013-09-13      

  一、修改后刑诉法给反贪侦查工作带来的挑战

  1.增加侦查难度。修改后刑诉法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就可以介入。这意味着,富有法律知识和实务经验的律师不仅会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从涉嫌罪名、犯罪构成等角度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也可以从询(讯)问笔录中找出有利于或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这加大了反贪干警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的难度。

  2.增加取证难度。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律师有权到检察院阅卷,了解和掌握侦查进程与证据。同时,言词证据,特别是证人证言具有随时变化的不稳定性,不能排除证人对侦查部门和律师做不同的证言,这种不确定性将会影响反贪干警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3.嫌疑人侥幸心理更强。刑诉法规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犯罪嫌疑人会充分利用这一点,更多地抱着侥幸心理拒绝回答与犯罪相关的问题,企图逃避法律的制裁。这种心理对以物证、书证为主要证据支撑的贪污犯罪的影响不是很大,但却对贿赂犯罪的侦破有着重要影响。因为贿赂犯罪难以通过物证、书证加以证实,主要依靠行贿方和受贿方的言词证据和其他一些间接证据进行证明。

  二、反贪干警应对的策略与建议

  1.转变观念,前移办案重心,扎实初查工作。反贪干警要主动变落后的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为现代的、科学的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全面、细致地开展初查工作,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充足的证据材料,这是应对侦查阶段律师介入和犯罪嫌疑人、证人的言词证据出现反复的有效途径。案件初查的成败决定了案件整体的成败,因此,在案件初查阶段就要扎好证据链条。

  2.规范执法行为,贯彻落实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同步录音录像是反贪干警应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简单有效的措施。录音录像不仅要在审讯时实施,也应该扩大到对嫌疑人住所、办公地点、人身搜查阶段或者对关键证人进行取证阶段,以更好地搜集、固定证据。

  3.主动与辩护律师沟通,善于从中获取有效的侦查信息。刑诉法将辩护律师介入时间提至侦查阶段,并赋予律师自由、无障碍的会见权。抗拒、防范侦查人员的犯罪嫌疑人对辩护律师是充分信任的,侦查人员要充分尊重律师职业权利,学会与律师沟通、交流,及时掌握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等各种动态,从嫌疑人的陈述中获取有效的侦查信息和线索。同时,积极处理与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律师的关系,对律师的违规违纪行为及时提出建议,对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处理。

  4.充分利用24小时的规定。刑诉法规定,对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这一规定为复杂的反贪侦查赢得了战机。这要求侦查人员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分析24小时内犯罪嫌疑人的生理、心理可能出现的变化,研究如何科学安排提讯时间,科学把握讯问工作节奏,在有效的时间内突破案件并固定证据。

  5.“两化”建设势在必行。所谓“两化”即是侦查信息化和侦查装备现代化。刑诉法对技术侦查作出明确规定,并将电子数据确立为法定证据形式之一,给反贪侦查工作的“两化”建设带来机遇,抓住这个机遇,主推反贪侦查部门“两化”建设势在必行。

  此外,还要掌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以及“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认定标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