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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鸟反被“捕”,检察公益诉讼剑指野生动物保护

【字号:    】        时间:2020-08-31      

  “真的很后悔,以后再也不会拉网捕鸟了。”对于自己过去的所作所为,张某某追悔莫及。8月24日,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针对古某某、张某某涉及的2起非法狩猎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庭审邀请人民监督员全程参与。
   被告人古某某、张某某在自家水田周围,采取网捕方式,分别捕获鸟类八只、二十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其中灰喜鹊、彩鹬、丝光椋鸟、针尾沙锥等属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为“三有动物”,斑头鸺鹠(俗称“猫头鹰”)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为查明涉案野生动物资源损失,黄陂区人民检察院邀请相关部门对涉案死亡野生动物的价值进行逐一评估认定。经核定,古某某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失5700元,张某某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0400元。

  “这两起案件的被告人在禁猎期内捕杀野生动物,不仅涉嫌构成非法狩猎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而且破坏自然生态平衡,侵犯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法庭辩论阶段,该院第四检察部办案检察官注重释法说理,两名被告人违法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导致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死亡,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2名被告人深刻认识到非法猎捕行为破坏了生态资源、损害了公共利益。法庭宣布将合议后择日宣判。

  庭审后,人民监督员表示检察机关积极回应社会现实需求,这两起案件的办理对打击犯罪、提升社会公众生态资源保护意识具有较好警示教育作用。

  (文中人姓名均为化姓) 

  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持续发挥职能作用,在社会各界共同参与、配合支持下,着力推进公益诉讼工作,走出具有本地区特色的专业化监督、恢复性司法、社会化治理的绿色生态检察模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生物多样性,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贡献检察力量。